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

宁波北仑律师 2025-06-24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行为犯。
行为犯是指以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犯罪既遂标准的犯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只要实施了虚开行为,即构成犯罪既遂,而不论该行为是否造成国家税款被骗取的结果。这里的虚开行为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四种情形。
例如,即使虚开后因各种原因未实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但只要实施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就构成此罪。该罪强调对虚开行为本身的惩治,以维护国家税收征管秩序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秩序。结果犯则是以犯罪行为造成一定的危害结果作为犯罪既遂的必要条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并非如此,只要虚开行为完成,犯罪即告成立,而不依赖于是否产生了特定的危害结果,如国家税款的实际损失等。所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属于行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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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的问题,骆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行为犯。
行为犯是指以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犯罪既遂标准的犯罪。只要实施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不论是否造成国家税款被骗取的后果,均构成犯罪既遂。
具体来说:
1. 一旦行为人实施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如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就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
2. 不以是否实际骗取国家税款为必要条件。即使没有造成国家税款实际损失,但只要有虚开行为,就可能构成此罪。
3. 认定该罪时,重点关注行为本身,而非行为所产生的最终结果。这是因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严重破坏了国家税收征管秩序,侵害了国家税收利益。
4. 司法实践中,只要查实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司法机关就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行为人定罪量刑,以维护税收征管秩序和法律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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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行为犯。
行为犯是指以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犯罪既遂标准的犯罪。只要实施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不论是否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等后果,原则上即构成犯罪既遂。
1. 虚开行为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一旦实施这些行为,就可能触犯该罪。
2. 不要求实际造成国家税收损失这一结果才认定犯罪。即便因各种原因未导致国家税款流失,如及时补缴等,实施虚开行为仍构成犯罪。
3. 强调行为的违法性及对税收征管秩序的破坏。此罪旨在维护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秩序和国家税收利益,行为犯的设定有利于及时打击此类危害行为,保障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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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属于行为犯。行为犯是指只要实施了刑法规定的某种危害行为就构成既遂的犯罪形态。
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中,一旦行为人实施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不论其是否造成国家税款被骗取的实际后果,均构成该罪的既遂。比如,行为人没有实际经营业务,却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又或者为自己虚开,哪怕尚未导致国家税款损失,也已经构成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这是因为该罪所保护的法益不仅仅是国家税收利益,还包括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度。虚开行为本身就严重扰乱了这一管理制度,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所以,即便没有产生国家税款被骗取的结果,只要存在虚开这种行为,就应当认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这与结果犯不同,结果犯是以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作为犯罪既遂要件的犯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并不要求以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等特定结果为既遂条件,而是以虚开行为的实施为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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